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1********7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1196号 |
案号 |
(2017)湘01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周斌、周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利息(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7.8401%计算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1921%计算利息;剩余的2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8.4001%计算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9202%计算利息);二、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周斌、周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三、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周斌、周勇在本判决书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周斌、周勇追偿;四、驳回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230元,由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斌、周勇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时间 |
2018-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