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5********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35刑初212号 |
案号 |
(2020)冀0635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小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蒋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谷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齐良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李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齐小五、齐军退赔高宝森经济损失3万元;责令被告人蒋超退赔魏占付经济损失4万元;责令被告人齐小五、齐军、蒋超、谷涛、齐良子、李号退赔魏占付经济损失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蒋超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八、被告人蒋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根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4463.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根学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