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向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4473号
案号
(2020)桂1302执1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向群、江学辉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息166521.92元(其中本金146301.87元,利息20220.05 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9月23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日止);二、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陈向群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来宾市柳来路661号市气象局内1幢4-7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29384)享有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上述款项,限被告陈向群、江学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即1815元,由被告陈向群、江学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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