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3********8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323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1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匡江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福骏汽车城有限公司车辆尾款67 480元;限被告匡江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福骏汽车城有限公司利息28 941元,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2020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05%另行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郴州福骏汽车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55 元,减半收取2249.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99.94元,共计3849.22元,由被告匡江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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