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547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6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宝娜于2020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黄纪林、李囡借款本金及利息910,000元;二、被告从鹏于2020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黄纪林、李囡借款本金及利息641,677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从鹏负担(于2020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黄纪林、李囡);四、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