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超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1********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3754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5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8603996】。一、被告宋超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为4033930008229651)的透支本金103708.03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9年1月3日止的利息为1492.77元,自2019年1月4日起至被告宋超明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422.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9.2元,被告宋超明负担1202.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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