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雷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7********2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25民初2226号
案号
(2020)冀0125执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香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锋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薛雷生承担连带责任。二、薛雷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董香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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