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雷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7********2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25民初2226号 |
案号 |
(2020)冀0125执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香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锋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薛雷生承担连带责任。二、薛雷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董香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