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麻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223民初999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223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麻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峰借款本金105 840元及利息(以105 8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500元,减半收取计1 250元,由被告麻建华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