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伟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2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492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9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冬生、匡伟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英、余小平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78,000元,共计328,000元,并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陈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英、余小平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98,700元,共计348,700元,并支付以实欠原始借款本金(2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2元,减半收取5,291元,由被告陈冬生、匡伟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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