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3********1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3民初574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7356.39元及按月利率10.11375‰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二、被告张强、马金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被告王双荣、张强、马金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