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德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0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4民初1973号 |
案号 |
(2020)冀0534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巧云、钟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清河县美屏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9500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对以上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二被告韩巧云、钟德宽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