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晓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5********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5民初267号
案号
(2020)冀0435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江波各项损失共计112000元;二、被告于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江波各项损失共计172477.86元;三、被告王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江波各项损失共计和80776.23元;四、驳回原告王江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7527元,减半收取计3763.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400元,由被告于晓龙负担1363.5元,由被告王川负担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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