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1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2989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1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龙支行借款本金5498231.33元及截至2017年2月21日利息1033525.50元,自2017年2月2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5%基础上再上浮50%继续给付利息及复利;二、被告哈尔滨华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永达家电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马玉梅、狄玉、孙雪涛、张华伟、王群、许建设、胡红艳、周晓芬、陈锡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2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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