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寇建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7********6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92号
案号
(2020)鄂0381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寇建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亮华货款10829元及差旅费116元,共计10945元。二、驳回原告孙亮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寇建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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