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寇建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7********6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92号 |
案号 |
(2020)鄂0381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寇建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亮华货款10829元及差旅费116元,共计10945元。二、驳回原告孙亮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寇建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