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景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2********3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38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1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陈景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乐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由被告陈景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乐标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1.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2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违约金20000元。上述逾期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能超过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得的金额】;三、由被告陈景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乐标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陈乐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乐标负担192元,由被告陈景洋负担7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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