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立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3********1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6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0)冀0926执恢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立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村信用社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借期利息按本金4万元从2011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8.55‰计算至2011年7月27日,逾期利息按本金4万元从2011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8.55‰上浮50%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扣除被告已交纳的利息2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被告宋立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