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芳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5********6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1604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芳忠给付原告刘中田纤维素款229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22995元自2020年5月6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为1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57元,由孙芳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