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向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2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民初519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士彬、王向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素献借款280000元。二、被告李士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素献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李士彬、王向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