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11********1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02民初1336号 |
案号 |
(2020)湘0502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屈英、刘新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信保军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按照年利率20%从2005年10月2日计算至该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按照年利率20%从2006年3月17日计算至该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屈英、刘新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