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仲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3********1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2民初10852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5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小利、许仲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邱进偿还借款本金42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胡小利、许仲敏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邱进对被告胡益玮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 6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220元,由被告胡小利、许仲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