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干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82********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7民初1247号
案号
(2020)赣0727执1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三方一致确认原告供应的钢材用于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南县天龙山旅游景区施工项目。二、本案钢材款2507305元,利息401168元(以25073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2908473元,由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付80万元本金,剩余钢材款本金1707305元(此款利息计息方式: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继续计付利息)及401168元利息,于2020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三、被告干志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6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32元,由原告承担14632元,被告干志文承担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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