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1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5民初161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恢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海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雪健、李秋菊、李宝凤65800元;二、被告尹丽丽与贾海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二、驳回原告李雪健、李秋菊、李宝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贾海涛、尹丽丽连带负担(执行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