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洪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3********2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刑初160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2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高洪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洪宇退赔被害人王建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赵立新经济损失人民币69000元。(已扣押赃款人民币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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