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洪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3********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刑初160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2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高洪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洪宇退赔被害人王建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赵立新经济损失人民币69000元。(已扣押赃款人民币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