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9********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5民初73号
案号
(2019)冀0925执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洪岭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0%,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于博、被告董汝新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旭东、被告于博、被告董汝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时间
2019-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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