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2********6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4刑初112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1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燕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迪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松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77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铭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汪德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郑海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兰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78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余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胡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殷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十四、被告人李永星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十五、被告人周巨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79止。)十六、被告人周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十七、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王剑、陈燕清、陈迪荣、黄铭铢、汪德明退赔被害人张永博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王剑、陈燕清、陈迪荣、黄铭铢、汪德明、余海、胡小波退赔被害人徐海潮人民币8400元;被告人王剑、陈燕清、陈迪荣、黄松松、付涛、郑海松、王小明退赔被害人陈雪冬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王剑、陈燕清、陈迪荣、黄松松、郑海松退赔被害人胡林古人民币11200元;被告人王剑、陈燕清、陈迪荣退赔被害人刘涛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张明人民币8400元),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十八、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菜刀二把、老虎钳三把、水果刀一把、螺丝刀二个、剪刀二把、蜡烛五根、白色手套一个、胶带三个、镊子三个、指甲剪一个、布绳一根、笔记本一个以及各被告人的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