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1751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金龙、于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德华借款50 000元; 被告余金龙、于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德华利息以50 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金龙、于群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