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1751号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金龙、于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德华借款50 000元; 被告余金龙、于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德华利息以50 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金龙、于群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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