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882民初2957号 |
案号 |
(2020)黑0882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 123 400元及相应利息(以1 123 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汪勇、姜连奎、姜井阳、汪贵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 760元,由被告张明、汪勇、姜连奎、姜井阳、汪贵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