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882民初2973号 |
案号 |
(2020)黑0882执1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98 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98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树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115元,由被告张宇、张树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