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宏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23********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2323号 |
案号 |
(2018)鄂0302执1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魏郧生借款本金76000元;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被告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郧生垫付款10730.5元,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988元,由被告纪宏金、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20元,被告十堰市宏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单独负担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