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3********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233民初11号 |
案号 |
(2020)粤0233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韶关市嘉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丰县益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杨钟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新丰县益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1元,保全费2240.93元,由被告韶关市嘉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