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凯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2********4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5993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术、陈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2016年5月21日前的利息为323388.75元,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术、陈晓梅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殷凯志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东环路与太行路交叉口1613.68平方米房产(赞皇房权证赞皇镇字第101229号)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河北福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殷凯志、河北福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术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3832元,由被告孙术、陈晓梅、殷凯志、河北福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术、陈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2016年5月21日前的利息为323388.75元,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术、陈晓梅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殷凯志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东环路与太行路交叉口1613.68平方米房产(赞皇房权证赞皇镇字第101229号)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河北福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殷凯志、河北福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术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3832元,由被告孙术、陈晓梅、殷凯志、河北福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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