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1民初495号 |
案号 |
(2020)冀0581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姜玉丽、冯硕、刘钊杨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共计110500元。二、被告安宴明赔偿原告姜玉丽、冯硕、刘钊杨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等共计166666.41元。三、驳回原告姜玉丽、冯硕、刘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016元减半收取3508元,被告安宴明负担1942元,原告姜玉丽、冯硕、刘钊杨负担156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