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金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7********7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民再11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再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本院(2017)川3401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二、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再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审原告成都世纪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再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限原审被告张德贵、龙金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审原告成都世纪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55万元,扣除预付款40万元,现应支付车辆价款15万元及车辆修整费11203元,二项合计161203元;”为:由张德贵、龙金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成都世纪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74万元,车辆修整费11203元,扣减40万元预付款后,实应支付351203元;四、驳回成都世纪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5.5元均由被上诉人张德贵、龙金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