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2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6民初3550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恢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伟、天津市辰丰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桂琴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桂琴利息200万元;二、被告张伟、天津市辰丰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想原告吴桂琴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至本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三、被告天津慎业典当有限公司、张琪对被告张伟、天津市辰丰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及第三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吴桂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桂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00元,由被告被告张伟、天津市辰丰典当有限公司、天津慎业典当有限公司、张琪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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