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刑初77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郑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前述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黄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任嘉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四、被告人敖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五、被告人戴雨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六、被告人易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一万元。七、被告人况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八、被告人江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九、被告人杨文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五千元。十、被告人郑圣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撤销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郑圣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撤销本院(2018)赣09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