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8********2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1992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张宾借款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日止),限判决书送达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张宾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日止),限判决书送达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李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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