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2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1992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张宾借款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日止),限判决书送达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张宾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日止),限判决书送达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李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