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浦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5********2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3民初34号
案号
(2020)冀1023执1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清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范浦涛、张广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 30 668.71、逾期保费 2 878.04元。并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 668.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范浦涛、张广妨负担。判决如下:被告范浦涛、张广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 30 668.71、逾期保费 2 878.04元。并自2016年4月5日起,以30 668.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范浦涛、张广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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