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2858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波、李朝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艳红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李波、李朝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艳红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波、李朝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