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2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882民初738号
案号
(2020)黑0882执1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 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18 071.25元); 二、被告王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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