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2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882民初3330号 |
案号 |
(2020)黑0882执1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德诗、周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磊借款本金90 000元及利息(以20 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 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 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74元,由被告张德诗、周丹负担1 385元,原告姜磊负担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