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4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刑初719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7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朝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1个月8日一并折抵,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钟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1个月8日一并折抵,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1个月8日一并折抵,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卓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1个月8日一并折抵,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1个月8日一并折抵,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追缴被告人谢朝阳等人从被害人刘元、彭丹、段凯处收回的犯罪本金及利息共计7.12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谢朝阳等人退赔被害人刘元损失人民币1.47万元、退赔被害人段凯损失人民币0.595万元;从被害人殷杰、王梅、徐霞、康恩宁、吴胜、艾桃、袁兴茂、彭丹、唐聪、张勉、肖锐锋、章兆勇、曾德亮、刘治国、肖武、林敏、盛建辉处追缴由被告人谢朝阳等人交付给各被害人犯罪所用未归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1.08万元(具体明细附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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