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1********2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望民初字第00272号
案号
(2020)湘0112执恢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亚拉、何桂莲各项损失共计5475.52元;二、限被告王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桂莲、彭亚拉各项损失等共计123097.65元;三、被告宋杰对被告王海的上述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限被告钟茂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桂莲、彭亚拉车辆损失等共计34268.32元;五、被告湖南省大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大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对被告钟茂林的上述赔偿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何桂莲、彭亚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4元,由被告王海负担787元、被告钟茂林负担19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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