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南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4民初1472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恢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高安承揽合同工程欠款120000元。二、限被告吴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高安欠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自身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452元,由被告吴南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