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4********4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刑初139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1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计二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人李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名见附表)。随案移送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