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0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5民初1042号 |
案号 |
(2020)粤0705执4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81203605845】。一、被告江门市新会万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凤秀支付代偿款478260元及利息(以478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和悦贸易有限公司、毕军、邹紫盈、侯全崇、侯娜、曹怡对被告江门市新会万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龚凤秀的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和悦贸易有限公司、毕军、邹紫盈、侯全崇、侯娜、曹怡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的部分向被告江门市新会万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龚凤秀有权依法在拍卖、变卖被告毕军提供抵押的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富茂海滨城e426层03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26883号]所得价款中,在最高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龚凤秀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