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全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8********6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8251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财兴钢模出租站租金(含运费、上油费、螺丝螺帽赔偿费用)人民币95241.29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刘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财兴钢模出租站钢管、扣件赔偿款合计人民币57154.15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5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194元,由被告刘全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