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鹏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5********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1民初1432号
案号
(2020)冀0121执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鹏涛赔付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6237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5423.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被告邢鹏涛负担69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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