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梅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3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2民初3056号 |
案号 |
(2020)津0102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995424.96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dk1511160002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对被告王乃仓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东里15号楼9层90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乃仓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张付宽、被告陈红、被告王斌、被告王敬莲、被告谭桂江、被告胡梅英、被告张纪琴、被告朱秀川、被告张凯、被告赵莉、被告赵兴合、被告张美艳、被告李霞、被告刘振鹏、被告胡伯亮、被告李莹、被告王强、被告胡梅丽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100元,合计121747元,由被告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张付宽、被告陈红、被告王斌、被告王敬莲、被告谭桂江、被告胡梅英、被告张纪琴、被告朱秀川、被告张凯、被告赵莉、被告赵兴合、被告张美艳、被告李霞、被告刘振鹏、被告胡伯亮、被告李莹、被告王强、被告胡梅丽、被告王乃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