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7803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26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利、张凤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104066.91元、支付截至2019年1月7日的利息4522.14元、罚息44542.86元、复利2477.41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复利的金额应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22.5%/年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孙永光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永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利追偿;三、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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