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5********3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4民初208号
案号
(2020)冀0534执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广兴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张金涛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广兴人民币68,677元;三、驳回原告张广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张金涛担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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